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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一女子造谣被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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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新媒体时代,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仅通过一张图、一段视频便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实言论,殊不知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1、【基本案情】
   近日,都昌县居民洪某(女,29岁)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一则拐卖小孩的视频,并配发相关文字,该视频发布后迅速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造成当地居民恐慌。都昌县公安局万户派出所迅速开展核查,经核,当地近期未发生此类案件,所发视频为虚假视频。

   经查,洪某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编造发布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和网络空间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洪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洪某已被都昌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都昌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谨言慎行要牢记。对网上各类“博眼球”信息广大网民要认真鉴别,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都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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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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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10-31
短视频发布平台难道没有审核把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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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10-31
短视频现在我都不看,很多剧本、广告、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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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10-31
造谣被抓抓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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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10-31
对造谣者要严惩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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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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