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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乡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5-10
[提要]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
问题一 什么叫竞业限制?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应遵循原则为
  1、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在《劳动法》中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2、要遵循目的合法的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或合同都是无效的。订立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基于此目的而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是出于限制竞争,限制人才自由流动目的而订立,则该条款或合同无效。
  3、要有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应首先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规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4、要有明确的适用对象  应该明确适用同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为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从事研究开发,掌握着单位重要技术资料的骨干、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的高层人员、市场经营开发研究人员应该都属于可适用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对象。同时还应当明确的竞业限制的对象企业,最好要列出与本公司相似的有竞争性的企业,便于操作。
  5、要有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  竞业限制规定了限制的期限,这样可以在员工流失情况下尽量减少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双方协商确定,但应注意法律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一般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可根据其所在岗位,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利用价值及离开后将会对本企业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同的竞业限制期限。
  6、要有确定的经济补偿数额。  在合同中应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于支付方式双方可协商约定。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
  竞业限制是“双通道”  单位在运用竞业限制条款时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仅约定劳动者有保密或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并未给予补偿的做法,不但侵害了劳动者正当的择业权,而且也可能是无效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有关解释,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但是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这些规定表明,竞业限制是双通道。因此,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
  ● 问题二 竞业限制有多长?  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需要而设定的,这一条款由劳动合同当事从双方自行约定。那么是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将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得很长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竞业限制条款虽然是约定条款,但是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签约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谈判别能力上则存在巨大不同,为了平衡这种不同,法律为劳动合同设定了基准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只能高于这些基准规范,而不能低于它们。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随心所欲的拟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期限内,可以自由约定。
  其次,任何秘密都不是永恒的,只是有些保密时间长些,有些保密时间短些。在21世纪的今天,信息传播的速度如此之快,任何秘密都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散布开来,变成一般的信息。而且商业秘密也从来就不是绝对的秘密的,老板、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客户都可能接触到,这些人也就都可能成为泄密者,一旦秘密被泄露,也就不成为秘密,不需要保守了。因此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必定得过长,而且一旦秘密被泄露,竞业限制义务也即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再次,用人单位出于给付补偿金的考虑,也不会将竞业限制的期限规定得过长,毕竟凭空付出的补偿金只是为了保守自己也许并不值这么多钱的秘密。
 
[ 此帖被风花雪月在2013-05-10 14: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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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3-05-14
转帖居然没有人回复,连沙发也没有人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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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05-16
我来支持,我们公司的竞业限制有3页纸,大家签的时候基本是不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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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3-05-16
回 leoch123 的帖子
leoch123:我来支持,我们公司的竞业限制有3页纸,大家签的时候基本是不看的。 (2013-05-16 17:21) 

如果企业能够履行竞业限制里的条款,并支付离职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助,那这个就是有限制性和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果企业只会单方面要求员工不能去同行业工作,拒不履行相应条款里的责任,那就由不得员工去他们同行业那边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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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13-05-17
赞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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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3-05-17
回 leoch123 的帖子
leoch123:赞同,支持!!! (2013-05-17 10:45) 

貌似我们是同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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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3-05-17
回 风花雪月 的帖子
风花雪月:貌似我们是同行啊 (2013-05-17 11:09) 

呵呵 你是我前辈 我从事HR只有5年的时间,一直在深圳工作。我接触的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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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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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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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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