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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不超过3层!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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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9
    11月18日,记者从九江市自然资源局网站获悉,《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为了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九江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若有修改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并说明理由,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电子信箱:jjgbk6@163.com,联系电话:0792-8175080,联系地址:九江市自然资源局耕保与征地管理科。



    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住房的技术服务,负责牵头“六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
    公安、财政、交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主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编制的统筹与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定期对村民住房建设开展督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城市重点管控区域外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五条  (乡镇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第六条  (村级主体)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批准和监管等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评议等方式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协助处理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规划编制)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一户一宅、节约集约;注重风貌、彰显特色”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保障村民住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应纳入县、乡(镇)年度工作财政预算。
    对已有村庄规划且符合当地实际的,需引导村民依照规划进行建设。
    对不符合村庄发展实际、不能有效指导村庄建设发展的村庄规划应抓紧修编。
    对分散型、小规模和目前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完善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合理布局,满足农村住房建设需求。
    在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建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八条  (规划要求)村民住房建设坚持生态友好、环境友好与邻里友好。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农房,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要以“三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规划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第九条  (重点管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和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划定重点建设管控区域,制定相应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政策。
    村民住房建设重点建设管控区域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科学选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村民建房避开在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地面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选址建房,鼓励村民适当避开交通沿线选址建房。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重要交通廊道沿线应加强景观环境控制,加大建筑退让。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
    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强化山地丘陵区削坡建房的安全管理。
    不得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批准建房。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等,或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第十一条  (规划审批)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严格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应当明确建房的地点、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等要求。
    多(高)层公寓式小区和规划农村集中点需实施统一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规划服务)市、县、乡三级应当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招聘全职或兼职乡村规划师。村规划师应全面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户型标准图集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和监管全过程
    第十三条  (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需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用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含厨房、厕所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一)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落实省、市、县相关审批要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
    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村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保障合法合理的村民住房用地需求。宅基地管理与户籍管理要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不得强制村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第十六条  (建设审批)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村民建房,应由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文广新旅主管部门联审联批后,方可办理村民住房建设许可。涉及占用林地、河道或公路沿线的村民住房建设,应符合林业、水利、公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建房户免费提供村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建房户选择使用,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建筑要求)传统村落中新建村民住房要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营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环境。鼓励结合发展民宿、旅游等产业,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住建等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房屋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建设、使用的行政程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人管、有条件管、有办法管。全方位实施职、责、权一体化模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充实乡村建设队伍。
    第十九条  (危房管理)村民住房属于危旧房的,村民可以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但不得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增加建筑面积、搭建构筑物等影响规划实施的行为。经县(市、区)住建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必须拆除重建或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未批先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非法占地)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少批多建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受委托的乡镇依法进行检查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建房,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指导监督。
    易地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所建房屋一律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法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乱收费的,或者存在审批不及时受理、应批不批的或者对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以罚代管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混乱,违法建房多发的,依法依规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源:掌中九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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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乡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1-11-19
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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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21-11-19
为啥不超过三层?建那么低低的房子,过几年又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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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21-11-19
坚决支持,现在农村盖那么多房子,于环境资源都是极大的浪费,不是给后代造福。反而会得到子孙后代的唾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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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溪镇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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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21-11-19
控制占地面积比较合理,控制层数对节约资源及土地利用率不利,现在国家提倡三胎,孩子长大了三层不够用又要建造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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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21-11-19
反对,反对有用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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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21-11-19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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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家
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21-11-19
对,只要控制地表面积,支持多层。这样可节约土地,一宅多户,也利于促三胎……应修改控制三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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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乡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21-11-19
坚决支持。坚决支持。坚决支持。农村建房乱象严重,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削坡削山建房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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