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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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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4-03-26
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物业
建筑面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1、 出售的物业及地下车位、车库;
2、 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及建设、施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循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其时间不得施工,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必须静音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及燃气(施工有该公司派员安装调试并按工程人员对燃气使用方法操作),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老人及小孩乘坐电梯应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须遵照智能设施设备使用规定,严格依据正常使用程序操作,保护智能系统不被人为破坏并将其使用方法一并告知家人。
第十九条  维护小区住宅外墙的美观和统一,不得安装外置防盗网,屋顶禁止安装太阳能设施,防盗网设施的安装应按物业公司要求的统一样式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明白并承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小区内不存在任何人身、财产安全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门窗)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践踏、占用绿化地;
9、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的约定:
1、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2、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排放粪便;
3、不得随意放逐,危害他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行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相关业主应承担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维护其物业专有部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维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劝阻无效的给予相应处罚及督促整改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先决条件,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有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或使用人在办完购房或租赁手续后,须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在第二年的第一个月10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物业公司可停止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有关服务,并采取包括向当地法院起诉等催缴措施。
第三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受让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且业主应将物业受让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提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业主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且业主应将租赁合同原件提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约》、《露台管理规约》、《首层小院管理规约》、《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约》、《商铺管理规约》、《宠物饲养管理规约》、是本规约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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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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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4-03-26
一、《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约》
二、《商铺管理规约》
三、《宠物饲养管理规约》
四、《首层小院管理规约》
                       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约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对来访人员登记入区,为保姆、司机、装修人员、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
   在无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中心可以对搬家货车不予放行。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盗窃、诈骗、推销、乱发广告等可疑人员及时报警或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
   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租户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中心。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警或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
   不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停车,不对楼层防火门加锁。
   业主共有产权的车位采取非固定车位或先到先停的方式进行管理。
   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审批价格执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除外)。
   业主不得将停车卡提供给本园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
   车辆凭卡停放,除划定车位外的区域,不得停放车辆。如车辆停放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物业服务中心可将车辆移位。
   业主离车后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停车卡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
   不在公共场所内修车、洗车、练车、鸣笛。
   机动车辆停放期间,发出报警产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不在车位上堆放杂物或改作他用。
   所有车辆在小区范围内需慢速行驶。
   业主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指定停放处停放。对园区公共区域长年停放不使用的非机动车辆,物业服务中心可在公告15天后进行清理,清理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报请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作废品处理。
   非雨天、运送重物或接送老弱病残孕人士外,出租车不得进入园区。
   外来人员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不得进入小区。
   社区进行人车分流管理,业主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园区内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

                                商铺管理规约
   商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堆放货物及杂物、倾倒脏水、散发广告。
   不在商业街、广场灯具、公共设施、树木及楼宇之间架空管线,晾晒衣物或悬挂其它物品。
   不在商业街和广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工商、行政执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贴栏、霓虹灯。
   保持门前卫生清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如:泔水、医疗垃圾等),应按相关法规与环卫等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清运费用。
   商铺运送货物的车辆须从物业服务中心指定通道通行。
   商铺室外装饰装修约定:
   装修施工时严禁改变公共区域的使用功能和设计风格。
   不在公用部位搭建、施工,私自占用走廊等公用部位。
   不在商业街和广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按建设单位设计的原招牌尺寸和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贴栏、霓虹灯,不得越界。
   装修施工区域做好围护,不得将装修材料堆置在商业街和道路上面。
   灯光设置以不影响相邻业主为度。
   装修时应当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取得消防部门的审批。
商铺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须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商铺业主需告知商铺商铺工作人员一同遵守本约定。


                           宠物饲养管理规约
   饲养犬只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须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禁止无证养犬。
   禁止饲养大型、烈性犬只。
   携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
   不得携犬进入会所、办公区域、儿童游乐场所等。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后,即时清除。
   禁止饲养家畜、牲畜。


   首层小院管理规约
   凡购买多层一楼业主均获得开发商赠送的首层小庭院(指定区域内)的使用权。
   业主在享有首层小庭院使用权时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不得改变庭院护栏及门庭样式及颜色。
   不得在庭院内搭建任何影响社区外立面原貌的支架,如:葡萄架、玻璃棚等。
   不得在庭院内饲养飞禽类宠物,如饲养其它宠物须遵守社区《宠物饲养管理规约》。
   不得在庭院内开挖大于80cm*80cm水渠或景观小池。
   不得在庭院内进行烧烤等有明火的活动。
   不得在庭院内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不得堆放纸皮、泡沫等质轻易燃物品。
   不得存放异味物品,保持良好的庭院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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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4-03-26
  不错啊,讲得挺详细的,但是对于业主享有的权利告知甚少。
其实我很想成立一个山水清华业主QQ群。
你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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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14-03-27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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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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