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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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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溪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1-03
       2013年元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检察官公诉人员辩论赛在继续举行。
    案例:某甲将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小区的非停车处,妨碍了公共交通。小区管理人员乙上去要求甲将车子挪位,甲不但不理,反而大骂乙,并将乙推搡。当甲在驾车离开小区的期间,怨气未消的他竟然再次将车驶回头,找到乙,将乙打到在地,并朝乙的要害部位猛踹数脚,发泄完毕才扬长而去。乙的同事报警并立即将乙送医院抢救,乙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乙只受了轻微伤。乙属被打后诱发心脏病导致死亡。
    乙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北队作为控方,广东队作为辩方。
    前者认为甲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后者认为甲犯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后,在场的专家认为:本案甲犯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是,甲的加害行为导致乙轻微伤,和乙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认定,至少要受害者受轻伤以上的伤害。
    这么说,现实中本案是以过失罪判处甲的。判案的人大约认为没有把甲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人性化的,是符合法理的科学性的。
    笔者认为,本案判得十分荒谬。
    法律的平等首先基于生命权利的平等。就是说,老年人,不健康的人和普通人的生命一样的平等。一个有心脏病的人和没有任何疾病的人的生命权利平等。对于一个健康人而言,受到拳打脚踢,得到的可能是轻微伤,不存在致死的现象。但对于一个有心脏病的人而言,将其激怒或轻微的机械打击都可能致其死亡的。
    谋杀一个健康的年轻人,可能要使用刀、qiang等器械,谋杀一个病人就可能十分容易,甚至只要一句话。谋杀的性质的确定不决定于谋杀者到底采用了什么手段,而决定于其主观故意和后果。
    加害一个病人(加害人已知被害人是病人),致病人死亡,如果有杀人动机,犯的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杀人动机,犯的就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不属于故意伤害,应当基于甲是否知道乙有或可能有心脏病。
    如果甲在和乙的冲突中,明显知道乙有心脏病,还继续加害,即如其对乙只造成轻微伤,也不能改变故意伤害的性质。可以肯定的是乙心脏病的发作是在甲对其进行加害行为之后的,虽然不能确定到底是发生在甲对乙推搡之时还是乙倒地之时还是被甲用脚猛踹乙之后,不管怎样,甲是应该发现乙的犯病症状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甲已经知道乙犯病,甲依然继续加害或不做任何救援,听任乙生命走向灭亡,完全符合其故意伤害乙致乙死亡的性质。
    如果有证据支持甲确实不知道甲犯病,或甲的知识水平不足以知道心脏病发作易致人死亡;那么甲的行为属于过失。
    从法理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分析,应当实行“有病推定”,对于一个老年人(应当还有其它相类似的的条件)来说,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身体健康,应当认定其不健康,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一个老年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肆意对其伤害,造成其身体严重变故,应当按故意伤害的结果认定。
    本案辩论双方虽然法理明晰,技巧娴熟,却始终没有归结到甲在能有效防范乙死亡之前知不知道乙犯病这个关键点上来。在场的专家也只是笼统地把轻微伤作为关键点从而把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这是令人遗憾的。
    本文谈及的辩论赛的积极作用也是值得商榷的。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地位是不同的,公诉人代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其行为始终应当维护法律的公正性,而并非按一般的辩护原则分别发挥矛盾一方的作用。在实际案例中,要求控辩双方的能力、水平完全一致是不现实的,如果作为公诉人的一方只是片面扩大、强调、证明己方利益和立场,忽略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即如赢得了官司,也明显是违法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同样的道理,控方只有掌握法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才能有效地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公诉人的义务(这一原则和资本主义法治原则明显不同)。
    这样的比赛宣传的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法律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其核心应当是:科学、公正、代表多数人的利益。












[ 此帖被雪夜彭城在2013-01-03 16:0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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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山乡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3-01-03
太长,手机电池不给力,每天都充电,还是在不断提示:电池电量不足………,还是等回家了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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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01-03
什么狗屁法治国家!都是一帮王八蛋在操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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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3-01-03
Re:鏁呮剰浼ゅ?鑷存?杩樻槸杩囧け鑷存?
娉曞緥涔熸湁涓嶅悎鐞嗙殑鏃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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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13-01-03
关键是不讲主义,只凭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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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3-01-03
悲惨!一点小事不理不让,造就了惨剧发生,不应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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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3-01-04
回 江中制药 的帖子
江中制药:悲惨!一点小事不理不让,造就了惨剧发生,不应该啊! (2013-01-03 19:30) 

这就是打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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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3-01-04
回 chinjingo 的帖子
chinjingo:关键是不讲主义,只凭权贵 (2013-01-03 19:30) 

对的,那是另一个更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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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3-01-04
回 boby 的帖子
boby:娉曞緥涔熸湁涓嶅悎鐞嗙殑鏃跺 (2013-01-03 19:07) 

什么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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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3-01-04
回 杨柳细胞 的帖子
杨柳细胞:太长,手机电池不给力,每天都充电,还是在不断提示:电池电量不足………,还是等回家了慢慢看。 (2013-01-0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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