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身边亲人违法犯罪时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俗话说,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可要是“心”用错了地方,断的可能就是大好人生。而“亲亲相隐”越过了法律的边界,那便是涉嫌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5月6日凌晨,王强、柳青、张良、张茂(另案处理)等人在鄱阳湖水域使用渔船、三层刺网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查获,王强和柳青从现场逃脱。翌日,王刚通过电话联系其表哥王强和柳青二人,得知二人因非法捕捞正在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搜捕后,王刚驾驶自己的小汽车与王强会合,开车载着二人逃往上饶市并将二人藏匿在自己经营的早餐店内。同年9月,王刚主动向都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2025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窝藏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都昌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都昌县检察院以王刚涉嫌窝藏罪依法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王刚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而王强(另案处理)也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都昌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退缴违法所得74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其在限期两个月内对非法捕捞造成的鄱阳湖渔业和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失以放流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当亲情、友情与法律发生碰撞的那一刻,劝说亲友主动投案、迷途知返,积极举报不让其一错再错,才是对他真正的关爱!心存侥幸、负案在逃,最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时糊涂、窝藏包庇,看似为逃犯提供一条“生路”,其实是害人害己,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都昌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