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5229
-
- 注册时间2008-10-17
- 最后登录2025-06-21
- 在线时间3829小时
-
- 发帖32898
- 搜Ta的帖子
- 精华0
- 积分852792
- 贡献值23635
- 都币0
-
访问TA的空间加好友用道具
- 发帖
- 32898
- 积分
- 852792
- 贡献值
- 23635
- 都币
- 0
在线时长: 3829小时
注册时间: 2008-10-17
-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
近期,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城区厨余垃圾违法处置问题展开了全面排查。 在巡查至塔下路时,发现当事人曹某未将收集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擅自将其交由个人处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曹某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县针对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同时,为了加强教育并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详细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着重强调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切实遵守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规范,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据悉,由都昌首创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投资2000余万元建设的都昌县餐厨垃圾处置项目(日处理能力30吨),已于2024年8月7日正式投产运行。 下一步,县城市管理局将加大对非法倾倒和私自收集处理厨余垃圾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的监督,为打造更加整洁、适宜居住的城市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城管法治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县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