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不问自取即为“偷”。可在有些人眼里,顺手牵羊并不是什么大事,伍某某正是抱着这样的想法,到朋友店里顺走他人的财物,开启“进货式”“零元购”,最终把自己“顺”进了监狱。而遭遇“塑料”友情的沈女士连喊倒霉,真是又破财又伤心……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期间,伍某某隔三差五在好友沈女士经营的“旧旧百货店”内,佯装聊天实则夹带的方式“顺手牵羊“进行盗窃,所窃赃物从5元一瓶的脉动、东方树叶饮料,到1000元一条的香烟,从整箱的牛奶、啤酒,到零散的瓜子、肥皂、牙膏、洗洁精,种类五花八门,主打一个“见啥偷啥”。仅9月份伍某某就有15天在实施盗窃,甚至一天内盗窃次数多达11次,被盗物品总价值达1.5万余元。由于沈女士夫妇平时对店铺管理较为马虎,又对朋友信任和不设防,竟被其频频得手近百次,后因沈女士夫妇盘点发现账目对不上,遂调取监控查看,最终东窗事发。
办案经过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都昌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3月,都昌县检察院以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伍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顺手牵羊”拿走别人的东西就是盗窃行为,莫因一时的贪念而使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与他人交往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心,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都昌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