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人分工有序,有人负责采购原料,有人负责制作加工,有人负责快递物流,通过在网上销售“自产”的假冒品牌服装牟利。为了“以假乱真”,他们通过购买假的斐乐品牌合格证、吊牌、商标和服装面料等原材料,再加工成假冒“斐乐FILA”品牌服装。
一个“李逵”,三个“李鬼”。假冒同一个品牌,却是三起不同的案件。截至案发,这三起案件中销售假冒“斐乐FILA”品牌服装金额总计105万元左右。
案件回顾
今天是“3·15消费者维权日”,下面我们来看看都昌检察办理的这三起案例吧。
案例一:被告人沈某某在经营某淘宝网店期间,在未取得“斐乐(FILA)”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采购服装面料、“斐乐”商标标识等原材料,自己加工生产假冒“斐乐FILA”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网店售卖,销售金额人民币8万余元,扣押的未销售产品价值近15万元。
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于某某在经营某淘宝网店期间,在未取得“斐乐(FILA)”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采购服装面料、“斐乐”商标标识等原材料,自己加工生产假冒“斐乐FILA”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网店售卖,销售金额达37万余元,扣押的未销售产品价值近17.7万元。
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段某某在经营某淘宝网店期间,在未取得“斐乐(FILA)”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采购服装面料、“斐乐”商标标识等原材料,委托工厂加工生产假冒“斐乐FILA”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网店售卖,销售金额达60万余元,扣押的未销售产品价值近9.3万元。
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官提醒
发家致富无捷径,利益面前需理性。电商时代的到来,优化了消费者购物体验,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浑水摸鱼的歪心思。经营者售卖假冒产品,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莫贪图便宜给犯罪者可乘之机。(都昌县检察院 李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