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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李鬼”!都昌三店主自产自销假“斐乐”百万元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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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2-03-15
    一伙人分工有序,有人负责采购原料,有人负责制作加工,有人负责快递物流,通过在网上销售“自产”的假冒品牌服装牟利。为了“以假乱真”,他们通过购买假的斐乐品牌合格证、吊牌、商标和服装面料等原材料,再加工成假冒“斐乐FILA”品牌服装。

    一个“李逵”,三个“李鬼”。假冒同一个品牌,却是三起不同的案件。截至案发,这三起案件中销售假冒“斐乐FILA”品牌服装金额总计105万元左右。
    案件回顾
    今天是“3·15消费者维权日”,下面我们来看看都昌检察办理的这三起案例吧。

    案例一:被告人沈某某在经营某淘宝网店期间,在未取得“斐乐(FILA)”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采购服装面料、“斐乐”商标标识等原材料,自己加工生产假冒“斐乐FILA”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网店售卖,销售金额人民币8万余元,扣押的未销售产品价值近15万元。
    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于某某在经营某淘宝网店期间,在未取得“斐乐(FILA)”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采购服装面料、“斐乐”商标标识等原材料,自己加工生产假冒“斐乐FILA”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网店售卖,销售金额达37万余元,扣押的未销售产品价值近17.7万元。
    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段某某在经营某淘宝网店期间,在未取得“斐乐(FILA)”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采购服装面料、“斐乐”商标标识等原材料,委托工厂加工生产假冒“斐乐FILA”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网店售卖,销售金额达60万余元,扣押的未销售产品价值近9.3万元。
   经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官提醒

    发家致富无捷径,利益面前需理性。电商时代的到来,优化了消费者购物体验,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浑水摸鱼的歪心思。经营者售卖假冒产品,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莫贪图便宜给犯罪者可乘之机。(都昌县检察院 李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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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2-03-15
         法律意识淡薄-----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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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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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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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22-03-15
法律意识淡薄-----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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