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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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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桑某初,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汪墩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 物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69********,汉族,初中文化,都昌县汪墩乡**村原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汪墩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初、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7月15日,本院通过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20 日对被告人桑某初涉嫌非法储存爆炸 物进行立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桑某某、桑某初各带一把“土 铳”及被告人桑某初另带一包钢珠、少许火药,共同从汪墩乡家中出发前往徐埠镇寻找野味,行驶至徐埠镇徐埠街平塘路口时,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左里中队在开展酒驾查处专项行动中查获。2021年4月30日,都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桑某初、桑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桑某初家中发现疑似黑火 药的物品,重量达3.02千克。被告人桑某某、桑某初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左里中队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5月7日,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桑某某、桑某初所持有的“土 铳”进行鉴定,均被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2021年5月25日,经国家民用爆 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被告人桑某初家中发现的疑似黑火 药的物品进行鉴定,具备爆炸性,为爆炸 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都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搜查证、扣押材料、桑某初、桑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和前科材料、到案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初、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国家民用爆 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初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非法储存爆炸性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 物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中国检察网都昌在线相关阅读请点击:都昌交警查酒驾,竟然查出两杆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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