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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一男子在地里设置丝网捕获一只斑鸠并食用被提起公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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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7

     被告人石某仁,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仁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初,被告人石某仁在都昌县**镇**村**自然村其油菜地设置一副丝网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石某仁在该丝网上捕获一只斑鸠,后将该只斑鸠食用。2021年1月下旬,石某仁又在其油菜地田坎边的野竹山上设置一副丝网,石某仁在该丝网上捕获一只小鸟,并将该只小鸟放掉。2021年2月3日都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石某仁设置的两副丝网,并将丝网予以扣押。
    2021年2月3日石某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都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石某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都昌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丝网照片,都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珍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都昌县林业局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网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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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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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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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21-11-27
不懂就问,农村很多人稻田里都用丝网拦住,防鸡鸭,麻雀等,这些行为现在是违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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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21-11-27
切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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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21-11-27
这事还有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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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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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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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乡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21-11-28
吃了一只鸟,成了一只鸡。
杀鸡儆猴,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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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21-11-29

对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惩处是好的,但是法律的施行也要关照现实,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不能机械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明明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司法中机械地以法条为圭臬,而不顾情理,枉顾刑法的谦抑性,这不是法治,而是推卸责任的左倾主义,因为宁左勿右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官员的风险,于是重刑主义才有了大行其道的空间。刑法是调整社会秩序的最严重的工具,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直接上升到刑法,而应该考虑教育、惩戒、行政处罚等多种解决方案。
捕鸟捉鱼一律判刑,这不是法治,而是法条主义在司法中的体现,是机械司法。把这种新闻当做正面例子宣传,会搞乱我们对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体系标准,对法治教育宣传只能是殆害无穷。教员说过,我们需要“本本”,但是一定要纠正脱离实际情况的本本主义。违背常识的严刑峻法,树立不了司法权威,而只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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