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惩处是好的,但是法律的施行也要关照现实,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不能机械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明明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司法中机械地以法条为圭臬,而不顾情理,枉顾刑法的谦抑性,这不是法治,而是推卸责任的左倾主义,因为宁左勿右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官员的风险,于是重刑主义才有了大行其道的空间。刑法是调整社会秩序的最严重的工具,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直接上升到刑法,而应该考虑教育、惩戒、行政处罚等多种解决方案。
捕鸟捉鱼一律判刑,这不是法治,而是法条主义在司法中的体现,是机械司法。把这种新闻当做正面例子宣传,会搞乱我们对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体系标准,对法治教育宣传只能是殆害无穷。教员说过,我们需要“本本”,但是一定要纠正脱离实际情况的本本主义。违背常识的严刑峻法,树立不了司法权威,而只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