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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都昌城镇派出所始终保持对涉黄违法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亮利剑、出重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0月21日晚,城镇派出所联合特巡警大队对辖区足浴场所例行检查,在对芙蓉路某足疗会所内从业人员排查过程中,发现该会所内三名女子曹某(女,28岁)、牛某(女,36岁)、聂某(女,35岁)皆为卖淫前科人员,同时在该会所内检查出三百余枚未使用的避孕套及一盒招嫖小卡片,随即民警将曹某等三人及该足浴会所老板罗某(男,35)、王某(女,34)依法口头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询问,该三名女子如实供述了其在该足浴会所卖淫的违法事实。另牛某交代其于近日与唐某(男,50岁)在该会所内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目前,牛某等三人及嫖客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该会所老板罗某、王某因涉嫌容留卖淫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城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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