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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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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某某坂**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象,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在秦某某家吃午饭,两人决定下午带气 枪到某某乡打猎。午饭后,周某驾驶自己的赣GS1***黑色大众帕萨特小车带秦某某来到某某乡某某村路边上,由秦某某使用气 枪射杀斑鸠等4只野生动物。当日两人将射杀的野生动物平分后食用。 2021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约秦某某带气 枪去打猎,秦某某答应。后周某驾驶自己的赣GS1***黑色大众帕萨特小车带秦某某来到某某乡滨湖村,由秦某某使用气 枪射杀4只珠颈斑鸠、3只斑嘴鸭、1只环颈雉。经鉴定,秦某某、周某此次猎捕的8只动物均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秦某某使用的气 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属禁猎工具。 2021年3月30日下午,秦某某、周某在某某乡滨湖村被都昌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查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都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秦某某、周某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到案说明,都昌县人民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都昌县林业局鉴定文书;4.检查笔录:都昌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气 枪、子弹、野鸡、野鸭、斑鸠照片,都昌县公安局提取笔录、秦某某手机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周某在禁猎区的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周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文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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