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浔阳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浔府发[2005)6号
第四条健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夫妇,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一次性给予50元奖励, 同时从其领证之日起按月发给不少于8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符合政策可审批再生一孩的夫妇, 自愿终身只生一孩而放弃再生一孩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夫妻均为纯居(村)民(含夫妻双方下岗无工资收入,并且没有参加社保的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证时一次性50元奖励费及放弃再生一孩给予的1000元奖励费,由区街两级共同负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2005年1月12日起,在本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就业的,在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退休补助金2000元。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积极开展为0至6岁的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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