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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及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以下简称“新国标”)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新标准实施要求 1.2025年9月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取得新国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出厂。 2.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须经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3.2025年12月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取得新国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 二、过渡期安排 符合旧国标(GB 17761—2018)且已取得旧国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如在2025年8月31日前出厂或进口,可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三、经营提示 (一)12月1日起,禁止销售旧标准车辆。销售单位务必于2025年9月1日新国标正式实施前,全面盘点库存,对不符合、未执行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动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沟通,通过退货或换货等方式清理库存,确保销售车辆符合标准要求。 (二)不得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车辆,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CCC标志、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不得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蓄电池、电机等与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CCC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和附带的充电器必须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信息一致。 (四)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五)严禁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加装蓄电池托架、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等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四、相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面临没收产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处5万-2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五、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建立进销货台账,如实完整登记购进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信息。 (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要主动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门店存在改装在售车辆、销售不符合标准车辆等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来源:都昌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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