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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都昌: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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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0:17
   为深入贯彻服务型执法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商标等领域,通过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引导等柔性举措,在行政执法中落实“预防为主、过罚相当”原则,既维护市场秩序,又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彰显法治护航发展的监管温度,现公布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减免罚典型案例。
   以下仅展示都昌地区案例
   1、某超市经销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2日,都昌县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单,反映某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饮料。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举报单反映的超过保质期的饮料,现场未发现其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销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因日常管理上的疏忽导致未及时下架,其行为无主观故意,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低,系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销过期食品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某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辣椒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4日,都昌县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等5个样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小米椒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数量较少尚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另当事人采购涉案“小米椒”时索取并留存了对应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某鸡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9日,都昌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鸡排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3袋超过保质期“现炸酥肉”和2袋超过保质期“香酥鸡柳”。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尚未出现危害后果,又因为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面积约15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intermapper中文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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