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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老家
- 县城(都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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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自柳同志,1931年元月出生于湖北黄梅县一个贫苦家庭。 1953年元月由九江行政专员公署分配来都昌工作。1954年8月人团,同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都昌县人民政府卫生科科员,副科长,1956年撤销卫生科成立县卫生局任局长。1957年调入中共都昌县监察委员会先后任监察员、秘书、副书记。 1960年调任东山公社党委第二书记。1961年调任南峰公社党委第二书记,管委会主任。1962年下半年调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书记。1968年调七角区革命委员会主持工作,同年10月撤区并乡后任北山公社革委会主任,后任党委书记。1971年2月在县第三次党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县委候补委员,1973年元月调任县革委政治部负责人兼组织组组长,同年10月任县委常委。1976年恢复县委组织部任部长,当时县委组织部要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劳动人事、机构编制、落实干部政策等工作。1979年4月任中共都昌县委副书记兼任组织部长,同时兼任1979年6月成立的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至1981年5月。 1981年3月在都昌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县人大常务会主任直至1984年2月;1981年成立县委政法委员会兼任书记,1984年2月全县机构改革,他再任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直至1987年5月调任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 1981年卢自柳同志当选为江西省第六届人大代表,1984年当选为九江市第八届人大代表。 卢自柳同志50年代初来都昌,在卫生部门工作,直至担任首任县卫生局局长,为都昌消灭血吸虫病和农村医疗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文化大革命”后期担任县革委政治部负责人兼组织组长期间,着力于恢复全县各级党组织,收回安置“文革”初期下放的大批干部。 1976年恢复县委组织部至1981年,这段时期他带领组织部门干部除忙于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建立、健全和干部配备外,还积极平反“文革”期间在干部队伍中造成的一大批冤、假、错案,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制订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共产党员的吐故纳新工作,并从农村培养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中青年干部;1981年3月都昌召开第七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首次选举产生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并成立专门办事机构,他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后,为恢复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法律秩序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做了大量工作;为了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遵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县于1981年成立县委政法委员会时,他任书记直至1987年5月调离都昌。 1974年秋,他受县委的派遣带领都昌3700名民工参加全市柘林水库灌区大会战,历时五个多月,工地上未出现大的工伤事故,圆满地完成了会战任务,都昌被评为先进单位。 卢自柳同志在都昌工作30多年,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后期为都昌的党组织建设、人民政权建设、法制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并于1984年被评为江西省民兵工作先进工作者,1986年先后两次被评为江西省和九江市打击刑事犯罪先进工作者。(刘铨玉/撰文)本文选自《都昌不会忘记》一书 都昌在线相关阅读请点击:文革后首任都昌县长游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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