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申 明
1、经营所需设施由承租方自行添置。
2、承租方不得私自对经营点进行改造。因经营需要对经营点进行改造装潢,必须向出租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并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动工。合同到期后,经营点固定部分产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方经营点房屋固定设施设备进行改变。如承租方对固定部分进行拆除或损坏,承租方必须在限期内恢复原样,同时出租方将视情扣罚综合保证金。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所承租经营点房屋及设施负责维修、维护,保证租赁经营点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并符合安全使用状况。所需费用自理。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责出资修缮,拒不修缮的,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修缮费用。
5、承租方在经营期间,必须维护好经营点的各项设施,经营期间,造成的门窗破损或者其它设施、物品、线路损坏,需立即修复原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否则,出租方将从综合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6、严禁店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