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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男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起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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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2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马城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8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杨某甲(已提起公诉)、利某甲(已判决)、利某乙(已判决)成立都昌**砂石有限公司用于鄱阳湖非法采砂,2016年下半年利某甲、杨某甲等人邀请杨某乙(已判决)带船到鄱阳湖采砂,2017年6月,杨某乙、孙某乙(已提起公诉)、孙某甲从安徽省**县驾驶一艘运力船到达都昌县,在利某甲等人的安排下到周溪镇**码头将运力船改装成采砂泵船,2017年9月至10月间,杨某甲、利某甲、杨某乙等人利用该船在鄱阳湖**水域及鄱阳湖上游位置非法采砂三次,被告人孙某甲负责驾驶该泵船,采砂数量2000多吨,所采砂石卖给朱某某、尹某某,共计获利105800元。
   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在蚌埠市**区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前科记录、九江市关于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公告、利某甲等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乙、孙某乙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曹某某辨认杨某甲、孙某甲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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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岭镇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1-12-22
加分专用:支持在线分享精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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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溪镇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21-12-22
切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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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21-12-22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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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21-12-22
在都昌非法偷沙,在外地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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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峰乡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21-12-22
外地被抓,外地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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