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许可、备案等规定,并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禁毒管理制度,防止在场所内吸毒、贩毒。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确定巡查工作负责人,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巡查职责,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与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场所禁毒责任协议书。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场所从业人员签订从业人员禁毒协议书,落实禁毒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和寄递实名收寄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提高查验技术水平,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MAZUI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留存寄递详情单、物流提取单据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农村土地承包人发现出租房屋、土地内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