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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了2万元才开同意报考证明 都昌卫健委说是自愿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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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家
县城(都昌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1-24
— 本帖被 鄱阳湖 执行加亮操作(2021-01-24) —
      都昌县大沙镇卫生院药师冯女士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进入南昌市一家医疗机构的面试,但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同意报考证明时,却被收取2万元“岗位损失服务费”。“我在都昌县服务超过5年,没有违反合同,凭什么收我2万元?”冯女士不解地说。
  不交钱不给同意报考证明
  据冯女士反映,她于2010年10月通过事业单位统一招聘考试,录用后分配到都昌县大沙镇卫生院工作。2018年,她又参加了江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一招聘考试,并进入面试。由于面试要提供现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她找到都昌县卫健委签字盖章,却被拒绝。“我在大沙镇卫生院工作已经有8年多,远远超过5年的服务期,都昌县卫健委这是给正常的人才流动设置障碍。”冯女士说。
  冯女士告诉记者,经过多次交涉后,都昌县卫健委决定,对想通过招聘考试调离本县者,每人必须缴纳2万元“岗位损失服务费”给所在医院。无奈之下,冯女士缴纳了2万元,并签下“自愿”缴款承诺书,才拿到都昌县卫健委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我已经履行了服务满5年的合同,既没有违约,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这2万元‘岗位损失服务费’,实在是缴得不明不白!”冯女士郁闷地说。
  记者从冯女士提供的现金缴款单看到,收款户名为都昌县财政局,款项来源为“岗位损失服务费”,金额为2万元,缴款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记者获悉,当年还有另外一名通过招聘考试考到景德镇市的职工,也向都昌县卫健委缴纳了2万元“岗位损失服务费”。
  卫健委称违反了报考规定
  1月12日,都昌县卫健委党委委员于立民告诉记者,冯女士参加全省事业单位统一招聘考试时,当时的招考公告规定,在职人员必须在报考前取得单位、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但冯女士是在进入面试后,才向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求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历年来,都昌县对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录用的人员,都明文规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年,如有违约,须缴纳2万元违约金。冯女士虽然符合报考年限,但她在报名前并未向单位报告,也未取得同意报考证明,违反了都昌县卫健委关于在职人员报考的管理规定。
  于立民向记者确认,冯女士缴纳2万元“岗位损失服务费”一事属实。当记者询问,收取这笔费用有何法律法规依据时,于立民表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这是县里的土政策。
  大沙镇卫生院院长高良华告诉记者,卫生院药房只有冯女士一个药师,她考走后,药房就无人上班了。冯女士缴纳的2万元“岗位损失服务费”,是用来聘请员工替补她岗位的。
  对此,冯女士反驳:“我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已满,即使卫生院缺人,也不该由我出钱来聘请员工。”
  据了解,冯女士正式调离都昌县的时间是2019年8月。
  律师称收这笔钱于法无据
  都昌县卫健委向冯女士收取2万元“岗位损失服务费”,是否合法合规?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杨表示,这肯定不合理。第一,冯女士服务期已满,这笔费用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法规依据;第二,2万元的“岗位损失服务费”,是依据什么计算出来的;第三,冯女士签订承诺书,是否出于无奈?是否在对等情况下签订的?更何况,冯女士签订承诺书时,还只是面试阶段,当时并未给单位造成岗位损失。
  另一名律师告诉记者,冯女士虽然是在未取得同意报考证明前就参加考试,但这与她是否违反工作满5年的合同是两回事。只要冯女士没有违约,就没有理由向她收取“岗位损失服务费”。
  记者手记
  请给一个收费的理由
  法无规定不可为,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政府部门收费,一定要有依据,并经相关部门就收费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批,才可为之。否则,就是乱收费。都昌县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已承认,冯女士服务期已满,也拿不出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都昌县卫健委还是收取2万元“岗位损失服务费”,其依法行政意识之淡薄,令人大跌眼镜。
  如果冯女士违反了合同,或者主管部门拿得出法律法规依据,那么,该收多少是多少。反之,则请都昌县卫健委给冯女士一个收费的理由!(江西日报 记者 曹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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