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了我市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在乡镇工作年限,工作补贴分三个标准,即在乡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满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应乡镇工作补贴的同时,根据乡镇是否艰苦偏远、交通不便、离县城远等因素,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和以往工作实践,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将各乡镇划分为一般乡镇、边远乡镇和最边远乡镇三个等级并报经市政府核准,在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边远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通知》还强调,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的人员范围和标准,不得突破政策范围违规发放。
不知道补贴啥时候到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