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办事流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相片图像,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4)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应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办理。
办事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户政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户口迁移证 6元/张 赣价费字[1992]201号
户口准迁证 6元/张 赣价费字[1992]201号
公共户口页 1元/页 赣价费字[1992]201号
户口本工本费 5元/本 赣价费字[2000]46号
户籍证明 3元/张 赣价费字[2000]87号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第二代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3] 2322号
暂住证 5元/证 计价格[2002] 686号
机关团体查询微机打印人口相片 4元/人 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