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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报批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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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都昌镇)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2-20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昌县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都府办字〔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都昌县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报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都昌县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报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建房报批(农用地)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发〔2020〕25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农字发〔2020〕5号)、《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的通知》(九自然资发〔2020〕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必须是在全县范围内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且建房符合“一户一宅”规定,选址不压占生态红线、基本农田、湿地,符合村庄规划,布局合理,无权属纠纷、无违法用地行为。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要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坚决做到“八不准”,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有住房状况、立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申请资格。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规定,确保户有所居,同时对申请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的一周之内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需求组织材料上报。严格把握宅基地占地标准,并加强批前监管,严禁土地报批期间私自开工建设,杜绝一切未批先建行为。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对全县各自然村空置宅基地进行调查,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宅基地流转方案。新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和村内空余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安排使用,合理引导农村村民相对集中建房,严禁开天窗建房。凡有老宅基地的一律不得申请占用农用地建房,并对新增占用耕地建房的必要性提出意见,加强属地管理,强化分级审批。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照国家规定预留农民建房计划指标,同时根据各乡镇自然村宅基地保有量和空余量、土地开发整理指标结余情况、历年报批土地消化利用情况、历年农民建房报批量和违法用地比例合理分配各乡镇计划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不符合的采用宅基地预留指标台账管理),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同时对于合理申请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相关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不得上报,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应急管理、公路管理等部门不得签署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纳入报批范围:
   (一)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超面积建房;
   (三)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湿地、河湖管理范围;
   (四)未按公路和乡村道路相关规定避让到位的用地。
   (五)切坡建房用地,地质灾害易发点建房用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于符合建房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建房用地,由属地乡镇政府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乡镇申报的请示文件要对用地数量、户数、“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明确,并附以下材料上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一户一宅”证明材料,建房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选址现场照片。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对申报的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进行实地查验,对于各乡镇上报的符合条件用地分批次组卷,落实占补平衡,编制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并出具分批次农民建房用地审查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步核算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防洪保安资金上报县政府拨付。
    第七条 县政府委托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审批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和批次农民建房用地的批复。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拨付批次农民建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防洪保安资金,并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将资金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县财政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防洪保安资金回执的七个工作日,下发各乡镇农民建房用地批复。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需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江西省农民建房备案监管系统,并将审批情况函告县级农业农村局,每半年将审批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落实申报公开制度,将申报户的相关材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已经批复的农民建房用地及时发放《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落实“三到场”,加强后期宅基地建设监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严禁以任何名目搭车收费。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强化日常监管,实现信息互通。各乡镇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将农村建房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审批及监管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同时要充分保障农民建房的合理需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申请要及时上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于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参与、组织强占耕地、多占耕地建房的,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来源:都昌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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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3-02-20
农村户口更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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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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